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38。
第四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八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种类:潍坊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认可专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七条 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接受投档。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接受征集志愿考生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分专业录取。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2.江苏省分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实际文化成绩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分专业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录取查询。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八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专业分类 | 专业名称 | 学制 | 专业注册学费标准 | 学分学费标准 | 年度平均学费标准 | 住宿费标准 |
法学类 | 法学 | 4 | 100 | 100 | 4200 | 潍坊医学院(浮烟山校区)住宿费六人间800元/人•学年 |
文学类 | 英语 | 4 | 275 | 100 | 4200 | |
工学类 | 生物医学工程 | 4 | 700 | 100 | 4900 | |
生物制药 | 4 | 750 | 100 | 4900 |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4 | 825 | 100 | 4900 | ||
理学类 | 应用心理学 | 4 | 975 | 100 | 4900 | |
统计学 | 4 | 600 | 100 | 4700 | ||
生物技术 | 4 | 825 | 100 | 4900 | ||
管理学类 | 公共事业管理 | 4 | 1000 | 100 | 4900 |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4 | 875 | 100 | 4900 | ||
市场营销 | 4 | 975 | 100 | 4900 | ||
教育学类 | 运动康复 | 4 | 775 | 100 | 4900 | |
医学类 | 临床医学 | 5 | 1620 | 100 | 6200 | |
麻醉学 | 5 | 1640 | 100 | 6200 | ||
医学影像学 | 5 | 1780 | 100 | 6200 | ||
口腔医学 | 5 | 1620 | 100 | 6200 | ||
药学 | 4 | 1775 | 100 | 5900 | ||
临床药学 | 5 | 1340 | 100 | 5900 | ||
预防医学 | 5 | 1800 | 100 | 6200 | ||
护理学 | 4 | 1675 | 100 | 5900 | ||
助产学 | 4 | 1675 | 100 | 5900 | ||
医学检验技术 | 4 | 1650 | 100 | 5900 | ||
眼视光学 | 4 | 1700 | 100 | 5900 | ||
康复治疗学 | 4 | 1700 | 100 | 5900 | ||
医学影像技术 | 4 | 1775 | 100 | 5900 |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4 | 1850 | 100 | 5900 | ||
中药学 | 4 | 1725 | 100 | 5900 |
第二十三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生源的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信息须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迁往地址为“潍坊医学院”或“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教务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3,8462285
学校网址:http://www.wfmc.edu.cn
mail:zszx@wfmc.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